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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6-16 11:42:09 點閱: 333 (77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如有附件解釋令函之情形,請於規定期限內至人事室辦理補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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