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有關教師參與選務工作敘獎,納入教師介聘辦法等相關規定之積分採計項目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15年10月22日彰選一字第1150001692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函釋略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9條第2項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8點第4款,均已明定獎懲納入積分審查計算。次查115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原則,亦明訂此類獎懲係「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功、記大功,縣市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爰此,教師參與選務工作是否核予獎懲,係由主辦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決定,倘經前開機關決定核予獎懲,其獎懲額度即依審查原則規定納入積分採計。本案請依教育部前開函意見辦理。 |
| 三、 | 檢附教育部前開函影本1份。 |